专利权的垄断性是法律所赋予并且加以保护的,是专利权最大魅力所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其技术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侵权行为。如果遭受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发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参与市场竞争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主动利用专利对竞争对手发起进攻和打击。2020年宁德时代对其竞争对手塔菲尔和中航锂电发起的系列专利侵权诉讼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关于宁德时代二次电池顶盖的防爆装置专利(CN205231128U),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宁德时代获赔2330万,成为继2018年格力诉奥克斯一件实用新型获赔4千万之后的又一件“小小”实用新型撬动千万赔偿的大案(下称“防爆装置侵权纠纷案”)。
以下,本文尝试结合该案例对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所需要考虑的各方面进行拆解分析,希望可以提供有益参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构成专利侵权的要件一般包括四方面,如下图所示:

前三个要件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对于第四个要件,则往往离不开平时对于市场上竞品的密切关注和调查,同时在他人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上需要非常专业的判断。
被告1江苏塔菲尔: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是被告1的全资子公司,与被告1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专利动力电池,被告3虽然不单独直接销售专利动力电池,但在其出售的长城欧拉牌电动汽车中包含了专利动力电池,因此,也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侵权行为。

在确认他人产品侵犯自己专利后,下一步就是要决策该如何处理,至少要考虑到以下方面:能否通过诉讼达成设定的目标和效果?要不要起诉?拿哪个或哪些专利来诉讼?起诉谁?在哪里起诉?何时起诉?
从法律层面看,专利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判令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由于侵权造成的损失、销毁侵权产品或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等,如今,根据《民法典》和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停止侵权就是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停止广告营销、停止进出口、停止使用,意味着所有相关的设备要闲置或销毁、产品要下架、销售通道要关闭,对侵权者及其客户影响很大;甚至是,如果影响到客户使用,客户会反过来维权向侵权者索赔。如此一来,从前端到后端,侵权者自己及其客户都会受到很大影响,而如果客户群反应大,对侵权者就是要命的。
关于赔偿数额,原则上实行“填平原则”,同时新修《专利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对赔偿数额做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告可以选择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法定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3万至500万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注意:专利法修改前,为1万至100万)。
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
以往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普遍不高,部分原因在于由于方式1-3的计算方式的证明存在困难,所以多数案件采用方式5法定赔偿。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前的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不超过100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具体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认定。
在防爆装置侵权纠纷案中,宁德时代主张以方式1计算赔偿数额,最终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22,979,287元。
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6,769元和律师费30万共计326,769元,宁德时代还主张合理开支包括购买汽车的费用,但因购买装配侵权产品的汽车的过程未经公证,无法查实,法院未予支持(换言之,如果可以查实,也是可以支持的)。
防爆装置侵权纠纷案在赔偿数额上给出的启示是,在日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专利权人应坚定信心、积极努力寻求获得更高赔偿额。
关于要不要起诉,除了要考虑能否通过诉讼达成设定的目标和效果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包括胜诉几率,诉讼给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不利的影响、成本、精力等多种因素。
在众多影响因素中,胜诉几率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怎么理解胜诉?不同权利人不同案件中对于胜诉的定义可能都不同。但从普世观念来说,至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至少一项诉求才能称之为胜诉。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至少判定被告侵权成立或者达成赔偿和解才能认为是胜诉。
在分析胜诉的概率时,除了要确认对方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外,还需要特别注意分析对方是否存在抗辩事由(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个例外情形)、以及专利的稳定性如何。
关于专利的稳定性,发明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也具有一定的无效概率,最好进行专业检索分析。对于实用新型,则可以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后进行专业检索分析或者先进行专业检索分析对稳定性比较有信心后再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总之,如果追求胜诉,这些前期的工作一定要做扎实,以免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
在一些情形下,如果发现对方侵权,但综合分析后认为起诉并非最佳策略,那么可以考虑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点击查看什么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防爆装置侵权纠纷案中,在宁德公司提起诉讼后,两家塔菲尔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了针对防爆装置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告方随即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最终专利维持有效。显然宁德公司对该实用新型的稳定性做了充分的研究。
相比之下,两家塔菲尔公司公司的应对工作较为被动,虽然其在答辩期内提起了无效请求,但因为所提供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而未能说服法院中止审理。至少说明了,一,其在产品销售前有可能并没有针对性进行专利风险排查;二,虽然进行了排查,但抱侥幸心理而没做好应对的准备。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可能只需要考虑拿哪个专利来诉讼,因为能够覆盖竞争对手产品的专利数量往往没有很多个。
但对于宁德时代而言,采用智慧芽数据库作出的最新检索结果显示,与其相关的专利多达4037组,其中发明申请超过2000件。在针对塔菲尔发起的攻击中,宁德时代至少用了5件专利(1件发明、4件实用新型),预计如果最终均为胜诉,则总计赔偿额可达近亿元。
宁德时代针对两塔菲尔的第一起专利诉讼案件,就是本文讨论的防爆装置专利CN205231128U。为什么挑选这篇专利来打头阵?
由涉案判决书可知,即便是在无效阶段经历了保护范围的限缩修改,塔菲尔的产品也仍然落入了该专利全部八条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条的保护范围之中,可见,塔菲尔产品与该专利的契合度之高,使得不侵权抗辩基本不可能。
此外,从时间轴上看,CN205231128U这篇专利是宁德时代在防爆装置结构中较早申请的专利,无效的难度相比其他专利应该是更高一些的。当然也很可能如公众号“百科君的IP杂谈”的作者韩百科君所分析的:“也许宁德时代自己没用过,就是占个坑;也许曾经用过,但如今产品已经升级,用上了其他专利方案,于是,这件放心拿来打诉讼,也不怕对方无效”。
但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往往有很多。而实践中,从商业角度考虑,通常不会去起诉当前或潜在的客户,而主要针对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在防爆装置纠纷案中,除了三被告外,显然生产欧拉牌纯电动轿车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侵权行为,但并未被列入被告。此外,和任何一项博弈一样,必须考虑到对手的实力和影响力。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通常还会考虑就是的被告的选择对于案件管辖的影响。
在防爆装置侵权纠纷案中,万国公司只是汽车的销售商,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其虽然构成侵权,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宁德时代将其作为被告之一,结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就成功将案件管辖转移至福建省高院,除了具有取证和固定证据等便利外,本案中法院给予的证据保全、不中止审理、赔偿额计算等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事项上所获得的支持应该与此颇具关联。
关于长远的策略,是放长线钓大鱼还是及时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本文不予讨论。本文仅初步讨论在权利人已经掌握好相关证据并且决定起诉的情况下何时起诉侵权者的问题。
首先一定注意的是,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错过诉讼时效再起诉,则被告完全可以提出时效抗辩而无需承担责任。
其次,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选择对于自身以及竞争对手比较关键和重要的时期,例如,快速增长期、销售旺季、展会、筹划上市时、融资等。
此外,如果是以获得赔偿额为主的诉讼,就不得不考虑对方何时财产充足,即被告有赔偿支付能力。
在防爆装置纠纷案中,宁德时代发起诉讼时,塔菲尔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装机量扶摇直上,此时发起专利诉讼,无疑是对其有力的打击。另外根据珠海冠宇2022-1-7发布的公告可知,宁德时代在其登陆科创板(2021-10-15)后很快发起了涉及4项专利的侵权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作为发起诉讼的原告一方,举证最为关键和重要。
作为原告方,必要的证据包括:证明原告专利权存在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证据。

在诸如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程序中,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防爆装置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宁德时代为了举证被告侵权事实,先提供了包括侵权电池的汽车拆解过程的公证证据,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被告江苏塔菲尔公司现场提取产品作为证据。为了证明侵权损失数额和合理支出,除了自己提供证据包括刊载于搜狐网的关于电池成本的报道,证明电池毛利率的宁德时代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购车款、律师费、公证费等发票证据,还向法院申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调取两家塔菲尔公司的整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数量情况作为证据。
在上述证据中,宁德时代购买汽车和拆解电池组的公证证据是最基础的证据,原告宁德时代首先从万国公司经营的汽车专卖店内购买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欧拉牌纯电动轿车,车辆销售信息显示车载储能装置为三元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江苏塔菲尔公司(单体),进一步地,通过在汽车维修公司对汽车电池进行逐一拆解,确认电池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为两家塔菲尔公司,同时获悉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案相对应的方案,为后续侵权比对提供依据,也为诉讼立案和申请证据保全提供了证据支持。

专利侵权诉讼是企业运用专利武器争夺话语权、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对于特定产业来说,企业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甚至会引起产业变革和对整个产业造成深远影响。
宁德时代能够在2017年成功问鼎全球动力电池出货量第一宝座并连续四年蝉联冠军,其严密的专利布局以及在动力电池产业走进核心技术之争的关键阶段采取的积极专利进攻战略功不可没。
专利权的拥有者们,别再说专利无用,该出手时就出手!
如需下载防爆装置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word全文,可在关注公众号后,发送消息“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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