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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及与快速预审+优先审查协作助力企业海外快速获权
中国企业要获得海外专利,通常先在中国递交专利申请,然后要求该国内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布局海外国家的专利。对于需要尽快获得海外专利授权的企业来说,一般只能依赖于相应的海外国家的加快审查的通道(例如美国的优先审查),否则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授权,严重迟滞了国内企业在海外获得排他性专利权保护的进度,阻碍了海外市场的拓展。
(一)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PPH是目前国际上在缔结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协约国之间约定的一种专利审查加快程序。当申请人在在先申请审查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OEE发出的官方意见(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或无效决定等)确定为可授权时,申请人能以此官方意见为基础,对在后续申请审查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OLE)递交的专利申请的尚未开始的审查提起加速申请。本文将主要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为OEE为例,介绍PPH的相关程序,以利于中国专利申请人的全球专利布局。
PPH作为常用的加快渠道,具有适用范围广、加快效果显著、节省费用和授权率高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国企业快速获得海外专利授权。如下表所示,目前接受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OEE的OLE包括美、欧、日、韩等国家在内的31个国家/地区,中国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通过PPH通道,在下述国家/地区寻求快速授权。据统计,在2023年中国向美国、日本、EPO和韩国递交的PPH请求数量分别为2967件,315件,270件及200件。而以美国为例,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时间在3个月内,授权率达到了88.3%。
OEE |
OLE |
常规PPH |
PPH MOTTAINAI |
PCT-PPH |
CNIPA (China) |
APO (奥地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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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ARIPO (非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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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CIPO (加拿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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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DKPTO (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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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DPMA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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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EAPO (欧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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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EGPO (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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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EPO (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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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HIPO (匈牙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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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LPO (以色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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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MPI (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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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NAPI (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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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NPI (巴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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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NPI (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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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NPI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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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P5(EP、JP、US、K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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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PO CZ (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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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PONZ (新西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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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POS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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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ISIPO (冰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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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JPO (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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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KIPO (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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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MOIC (巴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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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MYIPO (马来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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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NIPO (挪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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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PPO (波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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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PRH (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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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PRV (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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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ROSPATENT (俄罗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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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SAIP (沙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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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UKIPO (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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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PA (China) |
USPTO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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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PH的类型
2.1 常规PPH
对于在中国递交的在先授权专利A,在后申请B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常规PPH加速在后申请的审查进程:
①B享受A的优先权。例如,B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要求了A的优先权,或者B为要求了A的优先权的一件PCT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或者B要求了多个包含A在内的优先权。B也可以是享受了A的优先权的申请B’的分案。
②A和B要求了同一件中国专利申请A’的优先权。例如,A和B是要求了A’优先权的一件PCT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或者B通过巴黎公约要求A’的优先权,而A则要求了A’的国内优先权。
③A和在B同为一件PCT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但该PCT申请未要求第三国的优先权。
④A和B的优先权为一件未要求优先权的PCT申请。此时,A和B两者中,一者为该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另一者要求了该PCT申请的优先权也适用于常规PPH。或者,A和B同为PCT申请的国家阶段,而该PCT申请要求了另一件PCT申请的优先权。
典型的无法适用于常规PPH的情形包括:A和B都要求了来源于第三国的首次申请C的优先权;A要求了B的优先权,但A先授权,此时无法通过常规PPH加速B的审查。这两种情况只有在适用后文提到的PPH MOTTAINAI项目的国家才可加速B的审查。由上可见,常规PPH作为相关规则的启动的基础方案,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限制,被随后发展来的诸如PCT-PPH和PPH MOTTAINAI等方案所补充,但其适用范围最广,且适用于大多数的中国申请人的布局案情,仍然是中国申请人可以依赖和最常适用的重要加速途径。目前,中国作为OEE仅可以通过常规PPH加速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埃及、EAPO和法国。
2.2 PCT-PPH
对于PCT申请,中国申请人通常在国际阶段会收到由CNIPA作出的官方意见【例如国际检索单位(ISA)的书面意见(WO/ISA),其与国际检索报告(ISR)一起发送。此外,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SEA)的书面意见(WO/IPE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如果该官方意见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可授权,那么这个意见可以作为基础来加快在后申请的审查进程。只要CNIPA为ISA或ISEA,那么该国际阶段的工作成果就可以被利用,不论该PCT申请享受哪国的优先权。在后申请可以是PCT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也可以是要求了该PCT优先权的国家申请。需要注意,申请人不能仅基于国际检索报告(ISR)提出 PCT-PPH 请求。
2.3 PPH MOTTAINAI
“Mottainai”一词来源于日语,意为“可惜”,此处有不浪费审查成果之意。PPH MOTTAINAI突破了常规PPH中OLE仅能利用OEE工作结果的原则,只要有关联的在先审查意见,其他专利局都可以利用该审查结果,更有利于申请人实现“一国授权,多国加快”的目的。对于在中国递交的在先授权专利A,A与在后申请B都要求了来源于第三国的首次申请C的优先权,那么B可以通过PPH MOTTAINAI加速审查。
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如果目标国的B申请所在主管局与中国之间无法适用常规PPH或PCT-PPH,但要求了A的优先权的第三国的C申请也已授权,且第三国与目标国之间有PPH MOTTAINAI项目,则可以通过C来加速B的授权。例如,虽然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无法直接适用PPH或PCT-PPH,但中国申请人可以通过授权的美国专利来加速澳大利亚的专利申请审查进程。对于前文提到的A要求了B的优先权,但A先授权,而B的审查进程无法通过常规PPH加速的情况,可以通过PPH MOTTAINAI加速。目前与CNIPA之间有PPH MOTTAINAI试点项目的国家和地区包括EPO、美、日、韩、加、非、巴。
(三)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制度
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可以显著缩短国内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专利申请可以在1-3个月获得授权。全国各地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申请人满足一定要求后可以通过快速预审通道快速获得专利授权,使得其核心技术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专利化、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成为可能。通过快速预审与PPH通道衔接,增强了中国申请人获得海外专利的确定性,并显著加快海外专利审查进程,提升授权率,助力企业快速建立海外专利保护壁垒,拓宽行业竞争优势。以美国为例,通过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协同,实现美欧专利授权周期缩短至3-6个月(行业平均18个月)。
(四)案例
利用快速预审+PPH多个案例的海外审查进程得到显著提升。如下文提到的案例一,从获准进入PPH到收到第一次官方意见,仅用时48天;案例二从申请到拿到授权通知书用时3个月。
案例一
申请人A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递交国内申请,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后2023年7月11日国内发明授权公告。2023年8月22日递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PH通道于2024年2月16日收到美国授权通知书,相较于美国申请日仅过去6个月。
案例二
申请人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递交国内申请,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后2023年3月24日国内发明授权公告。2023年10月31日递交德国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PH通道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授权通知书,相较于德国申请日仅过去3个月。
案例三
申请人C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递交国内申请,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后2024年6月18日国内发明授权公告。2024年9月30日递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PH通道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美国授权通知书,相较于德国申请日仅过去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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