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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专利无效请求人资格审查-589012号无效决定(2025)
案件导读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对无效请求人为稻草人的资质审查。稻草人的本质为其自带的中介和代理人属性,辨别稻草人的着力点不应放在是否自愿,是否对行业、方案、无效证据和理由熟悉。代理人自愿代替委托人行事,决不能说代理人自己要行相应的事。本案由于伪造签名而定性,后期将有更多案例审查稻草人本质,可以持续关注。
案件信息
申请号:201280033773.9
发明创造名称:2-(2,4,5-取代苯胺)嘧啶衍生物作为EGFR调谐子用于治疗癌症
专利权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请求人:王台玲
请求日:2025年01月13日
案件编号:4W119452
决定编号:第589012号
决定日:2025年11月15日
决定要点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但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即无效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本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如果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亦不存在,应当不予受理。基于伪造的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当被认为缺少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 45 条的规定。
……
案件重要节点
2025年02月26日,专利权人对请求人身份提出质疑,认为请求人“王台玲”作为 1949 年出生的中国台湾省居民,与制药产业以及专利事务均无关联,其针对多件医药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存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可能。
2025 年04月23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核实。
2025 年04月28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审查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由王台玲签名和台湾省公证人签名并盖章的“声明书”扫描件(下称证据 5),称王台玲提起本案专利无效请求是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的情节,不属于虚假请求。
2025 年06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附件 23:“中天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 71 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专利权人将请求人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以及其在《声明书》中的签名提交司法鉴定后的鉴定结果,并主张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并未提交真实、有效的委托书。
合议组观点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 2.3 节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根据上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但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即无效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本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如果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基础亦不存在,应当不予受理。
本案中,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3中载明: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采用专利权人提交的有“王台玲”签名字迹的三份针对不同专利权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其中样本二,标识为“YB-25-71-2”即为本案中请求人的授权委托书)电子影印件作为样本材料,对落款“王台玲”签名字迹的两份《声明书》(其中检材二,标识为“JC-25-71-2”即为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5)电子影印件作为检材材料,经比较检验,“发现二者在字的风貌、布局特征、结字形体特征、书写水平,以及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及照应关系等细节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在此基础上给出鉴定意见,即“检材一《声明书(发文序号:2025041800527300)》中落款处姓名及检材二《声明书(发文序号:2025041800549880)》中落款处姓名,共计两处‘王台玲’签名字迹均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可能性较大。”
合议组认为:首先,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在公证人见证下的《声明书》中请求人的签名可推定为请求人本人的真实签名。因此,本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中的请求人签名系伪造具有高度可能性,基于该伪造的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亦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缺少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 45 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虽然请求人事后提交了本人声明,表示提出该无效宣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代理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之中不仅包含民事代理行为,还包括当事人应以遵循诚实信用的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行为。因此,即使请求人事后认可,也仅对请求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效力,并不能改变本案中以虚假签名伪造法律文书并以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的违法性,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管理秩序。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专利授权后的纠错机制,对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以确保在保护创新激励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既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又防止权利滥用,最终推动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维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其去伪存真、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代理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正当行使合法权利。本案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伪造签名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伪造的法律文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是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不当滥用,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专利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有损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予以规制。
综上,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另外,本案中,请求人代理人承认本案请求人王台玲与侯庆辰确属母子关系,并且根据专利权人提交的系列证据,本案与侯庆辰、“南京华讯”等市场主体的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鉴于基于请求人的以上行为已经得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结论,故合议组对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实际是由“南京华讯”等市场主体恶意提出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 7.6 节的规定,本案应当予以驳回。然而,考虑到本案实际已经举行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已就无效宣告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审理,为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依据公正执法原则,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终止审查程序,合议组以下将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证据是否成立进行实体评述。
……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AatdqfrwfwQ5no2g2tg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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